发文日期: 1997-01-02
生效日期: 1997-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现就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科目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款”下设置“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