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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6]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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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预字[1996]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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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现就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科目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款”下设置“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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