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4-11
生效日期: 1997-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在本文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我们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97年4月1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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