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9-28
生效日期: 2018-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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