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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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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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