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0-26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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