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8-31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将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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