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1-28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执行时间至2017年12月31日,接力文件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38),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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