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6-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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