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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 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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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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