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1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月2日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102号),本文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财税〔2018〕102号,已缴税款按财税〔2018〕102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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