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30
生效日期: 2011-01-28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第二条第(二)项有关提交“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规定废止,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二条第二项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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