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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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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契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二、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如实填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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