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30
生效日期: 2011-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契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二、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如实填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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