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20
生效日期: 2011-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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