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到期废止,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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