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2-25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优惠政策2018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本文自2020年1月23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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