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3-28
生效日期: 2012-04-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本文第三条涉及地税发票内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废止,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三条涉及地税发票内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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