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8-03
生效日期: 2012-08-0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部分失效,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要求,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贯彻落实总局《公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我省实施意见,现公告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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