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11-17
生效日期: 1995-11-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部分失效,附件中第一条第一款(固定资产除外)经国税发[2009]7号文宣布失效;第一条第二、四、五款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5]1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是指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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