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28
生效日期: 2011-04-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条款失效。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自2017你怎12月1日起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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