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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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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
    责任编辑:zh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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