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1-10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取消“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
2、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本通知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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