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2-27
生效日期: 2014-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017年1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如生产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向综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外)的,仍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为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后,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老合同无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月14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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