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5-14
生效日期: 2018-05-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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