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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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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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