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3-31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本文第八条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条款废止,本文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自2011年9月1日起废止
3、条款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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