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6-15
生效日期: 1995-06-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关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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