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10-18
生效日期: 1995-10-18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文第一条(二)、(四)、(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已失效或废止
3、条款废止,本文第二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4、条款废止,本文第一条第(一)项,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废止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