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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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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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