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02
生效日期: 2011-07-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花椒油税率调整为11%。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花椒油税率调整为10%。
3、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花椒油税率调整为9%。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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