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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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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
    责任编辑:lirong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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