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06
生效日期: 2011-07-06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1%;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0%;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9%。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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