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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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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 业税。  (二)保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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