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4-09
生效日期: 2003-05-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3、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关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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