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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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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关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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