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9-02-02
生效日期: 1989-02-0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国税地字第044号)本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