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税地字〔1989〕44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税地字〔1989〕4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nbs
    责任编辑:fanhui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