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9-05-19
生效日期: 1989-05-19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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