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1-23
生效日期: 199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本文第二、三条自2006年6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本文第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废止
3、关联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本文第四条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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