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5-15
生效日期: 2006-06-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自2016年7月7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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