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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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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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