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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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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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