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
2、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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