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5-12
生效日期: 2000-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失效
2、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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