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7-08
生效日期: 1999-07-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8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