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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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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8日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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