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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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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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