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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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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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