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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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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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