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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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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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