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2-07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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