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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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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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