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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 牧业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 牧业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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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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