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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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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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