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08-07
生效日期: 2001-08-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豆粕税率调整为11%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豆粕税率调整为10%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豆粕税率调整为9%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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