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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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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湘财农税〔2001〕5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国务院第259 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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