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3-03
生效日期: 2007-08-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本文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第二条第(四)项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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