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8-11
生效日期: 2013-09-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通知优惠政策2015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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